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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员做实验导致设备损坏,要不要赔偿?

更新时间:2025-06-12&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浏览次数:28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软件的完整及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软件要实行层层负责制。按照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进行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条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叁条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者。

2.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擅离岗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3.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4.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除因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对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加重处理。

第五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耗。

3.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采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试用、运行或检修,虽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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